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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楼宇使用及维护管理规定

     为保障园区房屋和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维护园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清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与经营环境,园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拥有其合法权益;管理处受业主管委会委托,对园区楼宇公共配套设施等物业实施管理,并实行有偿服务,使用人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和维护的义务。
    一、房屋使用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1).如对室内进行装修,应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防水隔热层和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建及封堵通风口,用铝合金、铁皮、板、钢网等封闭主阳台,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2).不得在单元之外墙及窗户竖立任何广告或标志,并不得改变房屋原设计外墙装饰和门窗的材料、规格形式,不得乱挂、乱搭、乱贴、乱画。
    3).严禁改变阳台为卫生间等,严禁将阳台雨水管改为排污管,严禁私自改变室内外明暗电气管线及未经许可更换水、电、气计数表,若造成严重后果,一切由承租人或使用人负责。
    2、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堆放危险物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
    1).楼宇公共地方,园区绿化地、道路等,不得摆放家任何物品,严禁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号。
    2).严禁在正常工作与休息时间高分贝播放音乐,聚众喧哗等活动。
    3).严禁高空抛垃圾、杂物、倒倾污水;禁止把垃圾、布屑、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4).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如枪支弹药、炸药、汽油等。
    3、保持整洁优美的环境,遵守公共道德。
    1).禁止践踏绿地,破坏或采折花草树木,损坏、涂划园林艺术雕像。
    2).禁止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果皮及瓜壳.
    3).严禁饲养家禽、宠物。
    4).按期缴纳各项管理费用。

    二、园区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1、室内部分由承租人和使用人负责维修。
    2、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管理处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本体维修基金中支出。
    3、园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绿化、停车场、走廊等公用设施由管理处统一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园区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网等管线的维修养护,由有关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单位负责,维修费用由有关业务单位支付。
    5、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的,按规定承担。

    三、园区主要的公共设施和房屋共用部分的养护:
      (一)、公共设施部分:
       1.上下管道、明暗沟、污雨水井、检查井、每年清理二次,化粪池清理一次。
       2.道路
       3.绿化
       4.路灯
       5.消防泵
       6.停车场
       7.公共建筑
       8.强电系统
      (二)、房屋专用部分:
       1.屋面按需要进行整修。
       2.上下水主管、电线、电。
       3.消防水管、箱
       4.楼梯间、墙面、扶手


                 (二)装修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园区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使房屋保值增值,维护业主利益,管理处根据政府有关法规及本园区之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装修管理规定,凡业户进行室内装修,均需遵守。
    一、装修前应注意事项
    1.所有业户之室内装修及更改,须向管理处申请,经审批同意,才能动工。
    2.为确保装修不损毁房屋原有结构及设施,业户需聘请领有政府认可牌照之合法装修公司。
    3.业户与装修公司须于施工前仔细阅读有关政府法规及本《装修管理规定》。
    4.所有涉及消防规定的施工项目均应向市、区消防部门办理施工报建手续,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5.建议业户与装修公司同时购买“装修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工程本身保险”以保障业户利益。

    二、业户之装修责任
    1.业户需对由装修公司、装修工人所造成或引致的公共场所设施损坏或他人人身财物之损毁伤害负责,业户所聘用之装修工人在施工中若发生人身意外,一切责任由业户及装修公司承担。
    2.业户需督促装修商与管理处紧密合作,并严格遵守本园区之管理及装修规定。

    三、装修程序及手续
    1.业户向管理处索取装修表格及文件,包括:《房屋装修管理规定》、《装修申请表》、《装修施工人员出入证办理申请登记表》、《装修防火责任书》、《装修承诺书》等。业户与装修公司填妥上述表格及备齐相关资料后可向管理处申请办理装修手续。
    2.业户与装修公司向管理申请办理装修手续时:
    (一)应出示的资料及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A、广东省或深圳市签发之建筑装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B、广东省或深圳市签发之建筑装饰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C、业户、装修公司负责人、施工人员身份证原件。(如业户委托他人申请,应出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之业户委托授权书)
    D、装修公司负责人之《法人代表授权委托授权书》(由装修公司签发)
    E、《装修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单》原件
    F、非深圳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地装修企业必须取得本地管理部门的许可后,方可进场施工。
    (二)须缴交的资料文件有:
    A、以上A、B、C、D、F项之复印件一份。A、B、C项须加盖公司印章,(业户身份证复件无须盖章)
    B、以上D项之原件
    C、二次装修施工人员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D、填妥之《装修申请表》、《装修出入证申请登记表》、《装修防火责任书》,连同3份装修图纸(须加盖公司印章)
    (三)装修图纸之要求:
    (1)室内平面图清楚显示。(1:100)
    A、室内平面之布置。
    B、室内装饰大样图(1:50)
    (2)天花平面图清楚显示。(1:100)
    A、照明灯盘之位置。
    B、天花吊顶内之设施。(不得采用任何易燃物品于吊顶内)
    (3)改动部分的室内电器布线图(1:100)
    3.管理处确认业户装修资料、手续齐全后开具装修缴费通知书,业户与装修公司到管理处缴交装修押金、出入证工本费等。
    4.业户或装修公司负责人于递交装修申请资料并缴交装修费用后第三个工作日(申请当日为第一个工作日)持缴款收据到管理处领取《装修许可证》、《装修出入证》,(管理处有权据实际情况对发证日期做出调整)。
    5.业户或装修公司在领取《装修许可证》、《装修出入证》后,便可按《装修许可证》批准范围组织施工。
    6.装修完工后,业户和装修公司应主动向管理处提出口头验收申请,并交回《装修许可证》,管理处将安排时间派人进行验收,并据实际情况填写《装修验收表》。核算应退还装修押金之金额。(装修押金之退还标准请参阅后面)“装修押金退还通知书”到财务领取管理处确定之装修押金。

    四、装修要求
    1.禁止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貌及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严禁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屋面防水隔热层、上下水主管道、供电线路等。
    3.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开孔,只允许凿毛。地面装修材料不准擅自用缸砖、大理石以及其它超重材料进行装修。地面装修材料厚度不得超过10毫米。
    4.禁止封闭阳台及加装防盗网,严禁改变阳台的用途及使用功能。
    5. 业户如须安装室内防盗窗花,则须按管理处指定之统一设计式样进行安装或由管理处指定之承建商统一进行安装。
    6.进户大门允许安装防盗门,但为保持园区整洁、美观,则须选用不锈钢材质制成的防盗门安装,严禁选用其它材质进行安装。
    7.空调机一定要安装在预留好的空调机位置上,不允许在外墙任意安装悬挂,保持外墙统一美观;特殊情况下,业户需到管理处申请手续,在不影响外墙统一美观的情况下,按管理处规定安装;空调排水要安装在预留好的空调机排水管内,避免空调排水影响他人。
    8.禁止改变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9.不得随意改移消防系统,若改动位置属必要时,须先取得消防机关的批文,并聘用之合格承造商施工。
    10.严禁私拆、装、封闭煤气管道。
    11.为了稳妥、安全,业户装修时,必须在卫生间做足防水,以避免将来对业户本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和毗连业户之间产生的矛盾。

    五、装修日期及时间
    1.规定可进行装修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日8:00至12:00,14:00至18:00施工期限基本为90天。如需超时加班时间。必须向管理处事先提出申请,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加班。如未经管理处批准擅自加班,管理处有权对其进行停工、停水、停电处理。
    2.管理处有权随时停止一切产生噪音、震荡、强烈气味或对其它业户造成滋扰的工程。凡这类工程都应在管理处指定时间进行。
    3.装修期限由管理处颁发《装修许可证》当日起计90天,逾期无效。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装的,须到管理处办理延期手续。

    六、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及泥头等物料应放在业户单元内,并自行安排将垃圾袋并按管理处指定的路线清运。

    七、装修守则
    1.装修期间,装修公司现场负责人须常驻装修单位内负责工程进度及联络事宜。
    2.所有装修公司负责人及工人进入园区工作时,必须佩戴《装修出入证》(无证将禁止进入),并听从管理人员或护卫员之指示。
    3.装修公司不得占用任何公共地方,摆放储存装修材料、工具、废物及进行装修作业,所有工程必须于所属单元内进行。
    4.装修公司于搬运物料工具时需严格遵从管理处安排之特定路线及程序。所有车辆在上下货后不能停泊在上下货区内。管理处同意运送大量对象时,须预先与管理处联络安排电梯使用。搬运物料工具时不得损坏公共地方及设施,搬出物品须经业户同意并知会管理处,贵重物品须业户到管理处登记后才予放行。
    5.保持所有公共地方清洁及完好,如有弄污及损坏者,装修公司负责清理及修复。
    6严格执行消防规定,小心防火,切勿堆积过量装修材料、废物于单元内,如有烧焊工程加陪小心,要由专人负责,作好防火措施。退场时必须确保无遗下任何火种以免发生火警。
    7.注意规范安全用电,不许乱牵乱接。
    8.每日工作完毕,请关妥单位内之门窗、水电开关方可离开,以策安全。
    9.装修公司须自行负责妥善保管其私人工具及物料,如有遗失及破坏,管理处将不予以负责。
    10.请勿将杂物、泥头等废料倒入厕渠或水渠内。任何损毁,装修商须负责清理及修缮。
    11.不得在本园区内赌博、流荡、滋扰他人或彻夜逗留。
    12.在施工期间为视察有关工程是否已获批准及符合原先认可之图纸。管理处职工有权进入装修施工单元内巡视。
    13.业户和装修公司应工整填写各项装修表格,管理处有权拒收不规范之装修表格。因业户和装修公司所填写表格不规范引致之一切后果由业户和装修公司负责。
    14.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两台4公斤灭火器,方可施工。
    15.所有装修材料须是非燃性、阻燃性的。
    16.施工照明禁止使用碘钨灯,照明灯具须安放远离易燃物品的地方。
    17.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18.施工中如需动用明火(如电焊、气割等),须事先向管理处物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待管理处物业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19.业户聘请之装修公司必须领有有效之执照,施工人员必须领有国家认可之施工执照操作证书。

    八、装修押金之退还
    装修完工时,业户/施工单位须立即前往管理处退还所领取之《装修出入证》,办理领还装修押金手续,可免延误发还。发还之前,管理处会先行视察,以确保未有抵触下述条款。例如:
    1.有否遗留装修物料于公共地方;
    2.曾否损坏公共设备;
    3.装修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条例及管理处事前所认可之图纸;
    4.已否交还所有领取之《装修出入证》,若有遗失,每张扣人民币10元。
    5.是否有违反本规定的其它行为。
    若发现工程抵触上述各点者,所属业户须负责于指定期限内清理及修改。押金暂被扣存,直至有关改进工程满意后,才会发还。若业户延误,未能于期限内完成有关清洁及修缮工程,管理处可不必预先通知,另召承造商代为处理,并按债值从押金扣除。若押金未足以抵偿,业户须另缴付不足之数。

    九、违章装修之处理
    管理处工作人员有权检查装修情况,装修施工人员应自觉接受管理处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指导,对违反规定者,管理处按政府有关规定有权作如下处理:
    1. 责令停工;
    2. 责令恢复原状;
    3. 扣留或没收工具;
    4. 停水、停电;
    5. 赔偿经济损失;
    6.违章拒不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业户与装修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几种处罚可同时并处。


               (三)物品搬出/入管理规定

      为加强园区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管理,保障业户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填写《搬出/入登记表》,并盖公章。
    二、若将物品搬出园区,需提前到管理处办理手续,填写《搬出/入登记表》,由管理处查验后放行。
    三、若退出园区,应提前三天到管理处结清有关的费用,填写《搬出/入登记表》,由管理处签署放行。
    四、搬运物品时,请勿将物品堆放于过道上,以免影响他人。
    五、搬运物品的车辆严禁停于消防通道上。
    六、搬运过程中,必须小心爱护公共财产设施,防止磕碰损坏,否则,照价赔偿。
    七、搬运过程中,应注意保持环境卫生,不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园区的整洁和其它业户的正常秩序。

              
                (四)秩序维护管理规定

      为了搞好园区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园区公共利益,制订本规定,敬请遵守:
    一、管理处对园区来访人员适当进行控制,乞丐、流动商贩等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园区。
    二、装修施工人员凭管理处发放的临时出入证进入。
    三、进入园区的机动车辆、摩托车、自行车的管理;机动车辆凭卡进出;自行车停放按指定位置停放,所有进入园区人员必须维护园区交通秩序,保障园区车辆安全。
    四、承租者和使用人搬有大件、贵重物品搬出时,应有放行条确认后放行。
    五、园区发生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善后工作。
    六、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使用和留居“三无人员”,否则造成一切后果自负。
    七、发动员工参与治安防范,业户应“看好自己门,守好自已物”增加防范意识。
    八、业户要勇于制止、举报破坏园区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隐患的人、事,发现紧急情况,及时与管理处联系或告知当班护卫员。
    九、园区内的经营单位须依法经营,遵守政策、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十、对下列行为,护卫员将给予劝阻,不听劝阻的,采取强制措施坚决制止:
    1. 随意停放车辆;
    2. 占用消防通道或其它公共区域;
    3. 聚众喧闹,酗酒闹事;
    4. 侵入他人单元,损毁他人财物;
    5. 发出超标准的噪音,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经营。


               (五)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为保持园区的清洁卫生,请各业户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遵守以下公约:
    一、请自觉维护园区内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
    二、垃圾分类装袋,分别置于不同的垃圾袋内处理。
    三、请勿把垃圾、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四、装修完毕,应立即清扫现场,不得将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
    五、园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爆光。
    六、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场地扩大营业场地,经营店主须做到“门前三包、室内达标”的卫生要求。
    七、请提醒进入园区的来访者,遵守园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园区的整洁。
    八、积极配合环卫、卫生防疫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卫生宣传,使员工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

                (六)消防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深圳市有关消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管理处指定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知识;
    (二)、组织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三)、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四)、监护动火作业;
    (五)、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楼梯)要时刻保持畅通;
    (六)、定人、定时、定措施,同时组织制订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七)、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二、实行业户防火责任制,各业户为当然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其他杂物。
    四、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五、业户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切勿明火试漏。
    七、承租人和使用人按建筑面积配备灭火器并放置于易于取用的固定位置。
    八、园区范围内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废弃物品,烟头要随时弄熄。
    九、业户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管理处批准并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烧材料,并按规定每5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1只灭火器;如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深圳市消防管理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并按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3只灭火器。
    十、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措施后,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十一、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拔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阀门和门窗,迅速离开住所;人员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十二、根据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2000元罚款,处以防火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100元~300元罚款,可报公安机关处理并处行政拘留。
    (一)、占用或封堵消防区、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二)、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设施的;
    (三)、已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还继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四)、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五)、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处行为人1000元~3000元罚款,处防火责任人200元~500元罚款,可报公安机关并处行政拘留。
    (一)、未办理消防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二)、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三)、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四)、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动火作业的;
    (五)、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十四、各业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法行使职权的,分别情况,处防火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300元~500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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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园区消防演习的通知


    园区各单位:

      产业园同维公司和物业公司将在本月下旬联合组织一次消防演习.此次演习将以逃生演练和灭火训练为主的实操性演习,届时将会有消防局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如各单位有意向前往参观或学习可与物业公司联系.
     特此通知


                    南山医疗器械产业园管理处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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